因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工资代扣计税之间有1个月的时差(比如3月份税务申报缴纳的是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,但2月份工资系统计税后,在2月5日-3月5日之间个人专项抵扣等项目可能有变更,导致税务系统申报计算的个税和工资系统中计算的个税有部分差异),为保持工资代扣计税的准确性,从本月开始,工资中的代扣税数值将根据本月税务系统直接计算(即3月工资中代扣的税,实际是2月份工资收入在税务系统中计算的数值,以后月份依次类推)。
另外,因计税需要,校内教职工发放的各类工资之外的收入(如监考费、科研劳务费等),一般在下月随工资一起发放,校外人员劳务费不受影响。
注:因3月份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按照当月工资数据进行计算,因此本月个人所得税不再扣除,有部分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有数据是调整差异所致(即将“1月+2月+3月工资表中个人所得税之和”与“1月+2月税务系统中个人所得税之和”调整一致)。
财务处
2020年3月4日